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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代建合同

时间:2024-02-17 10:23:43
建设项目投资代建合同[此文共12671字]

第一篇: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此处隐藏8763个字……/p>

(7)负责及时将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变更项目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

(8)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所确定的代建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9)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按甲方要求将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作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该代建项目,不挪作他用,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负责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按国家保修规定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五、工程建设成本结算的确定

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费用、拆迁费用、建安工程费、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及行政规费等、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贷款利息、所应缴纳的税费与其它财务费用。

2、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费按现执行公布的2014年昌吉地区相关定额(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与相应的费用定额按相应标准计算取费;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代建项目根据该项目所需最低资质标准确定具体取费费率(依招标文件为准)。前期报建、审批、规划审查、招投标费、行政事业性规费,质监、安监、检测检验费、监理费、规划设计费等费用,经政府批准减免的费用相应扣除。

3、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量,财务决算按照工程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决算。经甲方签证的超出招标规定的工程量部分,参照类似工程计价或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决算。

六、投资回报及支付方式

(1)项目投资回报:现金回报和以项目投资参与土地公开出让的出让作为回报。

(2)通过银行融资的代建项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以现金回报方式回报的,在项目竣工结算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保证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

(4)采取以项目投资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乙方可将项目结算资金的70%用于参与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可以将项目结算资金全部用于参与任意一宗地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

(5)乙方以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工程资金的管理

1、乙方根据当年市政府主导投资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按项目建设进度适时融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资必须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乙方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八、决算审核及工程验收

1、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乙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奖惩措施

1、乙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融资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中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未按此规定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告知甲方的,其所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处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条款若与政府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有冲突的,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叁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年月日

第五篇: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甲方: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4年12月9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见附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接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工作,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投和代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约定进行投资和代建。

二、本项目资金筹集

1、本项目住宅部分的资金,可由广丁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来筹集。

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后30天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筹集资金一次退还。

但一期非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中超面积部分的款项,同期到位并于工程建设中。

本项目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资金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面积及其他措施来筹集,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程序进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如因拆迁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正常 履行并因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投资和代建合同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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